一、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致始不存在吗
可撤销婚姻并非自其建立之日起即属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必须依据撤销权人是否实际采取了撤销权利的行动来判断。如果在法定有效期内,撤销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撤销行动,那么此段婚姻关系将继续保持有效存在。
然而,若撤销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了撤销权利,则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定的那一刻起,这段婚姻关系便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依据相关规定,无效或已被依法撤销之婚姻自初始便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因次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更不享有合法夫妻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针对同居期内所产生之财产,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协议,则该问题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裁定处理,司法机关会依据尊重无过失人为原则作出公平公正之判决。